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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宜飞/togi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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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仙二路中粮创芯研发中心5栋1721

上海杨浦区
军工路1436号21栋88号(物感美术馆)

TEL   15821518387
微信  togihi
E-mail  info@tegusu.com
創業  2015年
設立  2016年
代表  汤宜飞
公司、组织、商店、产品和服务的CI和VI(标志和符号)的规划和设计。
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室内谁、平面设计、包装设计、海报、目录、小册子等的规划、编辑和设计。

社会责任
尽可能的为社会提供广泛的创意工作,从城市规划概念到具体的产品设计,我一直秉承品牌建设的意识。
设计工作有点像钓鱼线和配件中使用的线。 就像鱼线一样,它薄而透明,但又坚固而灵活,我的目标是成为一条'连接社会万物的线', 包括客户的思想、创作者的技能以及有价值的信息和人,通过强有力的、坚实的概念工作、高度透明的沟通以及不受设计领域约束的灵活想法。
我们的理念是成为一条 "连接所有事物与社会的线",包括客户的想法、创作者的技能、有价值的信息和人。


文章 (建筑哲学)

再思建筑学
文:汤宜飞

这个标题来自于人类学和考古学的启发。

利奇在《再思人类学》(Leach.1961.1)中说,“为了很好地理 解当今社会人类学中正发生着什么,我相信我们有必要从初始出 发,去重新思考一些基本的概念——像婚姻,世系,兄弟姐妹这 些基本的语汇到底意味着什么——基本概念就是基本概念,我们 对它们的理解根深蒂固且难以改变。”因此,再思考实属必要。 在建筑学中,情况同样如此。
我对当代建筑学词汇中的“新建筑学”一词颇不感冒。任何现在所 谓“老”的东西都曾经新过,而任何“新”的仅仅把自己同“老”的 区别开来,丝毫无助于吸收和利用“老”的东西。曾看董豫赣先生 写过一篇文章中说,有位北大教授试图另辟蹊径——他总是发誓 要做与别人不同,这条捷径,当年就遭遇到引领美国建筑与景观 独创性的赖特的讥讽——因为无力创造,只能追求不同。关于建 筑独创性,卒姆托认为,只有很少的建筑问题,还没有找到有效 的解决方法,并指出——正是那些强调所谓独创性的当代建筑师 们,他们要不热衷于发明已被发明之物,要不妄图发明那么无法 发明的东西;而西扎则言简意赅的指出,“根本没什么创新,建 筑师只是改变了现实而已。”
当代建筑学的情况到底如何?我们引用雨果的《巴黎圣母院》诸多场景来描述:
“真是巴别塔呀!” 这是描述诗人格兰古瓦遭遇到资本的巴别塔奇观的一场场景奇迹。
“我这是在哪?”
“在奇迹大院!” “任凭我的灵魂发誓。”格兰古瓦说,“我眼见瞎子能看,瘸子能跑, 可救世主又在哪里?”
这当然是宗教的奇迹之一,显示上帝的无边神迹,在这里什么都 有可能发生。宗教奇迹为当代建筑师提供一个范本——就是建立 建筑奇观,让瞎子能看,瘸子能跑,让生病的人不治而愈,并且 有证据显示——当代建筑不但成就了精神或肉体的医学奇迹,还 特别的提供视觉奇观。
但在 1882 年,尼采在《快乐的知识》中就已经宣称“上帝死了。”
历史常常给现在以启迪。为了明确建筑学从“旧”到“新”转向中 是否成功,以明确建筑学史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我们有必要回顾 一下,什么是建筑学中基本问题以及建筑学家如何处理它们。我 的目的不是要对建筑学史做一个全面的检讨,我也不打算涉及各 种不同的观点,由于我的兴趣主要在于一般性的理论,我将只讨 论那些和建筑学一般理论发展相关的观点。也许我的看法不无偏 颇,但正如斯泼尔丁所说的一样,“我不同意真理可以由在考古 学家中进行民意测验得到,考古学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考古学 家感到高兴。”(Albertc.spaulding.1953.b.590)
我想建筑学亦如此。
如果我只能谈一个问题,我将选择建筑类型学这个概念及其运作。我认为在十八世纪至二十世纪建筑学方法论始终围绕着分类这个问题展开的,建筑类型学曾有三次明显的变化:
第一次,洛杰尔的类型与起源。通过这一模式的简明性得以免除最基本的错误并获得真正的完美;
第二次,布朗戴尔、布雷和勒杜的类型与特征及德▪昆西的原型、模式与类型的定义以及迪朗的类型图示和阿尔甘的再解读。这一次产生于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大规模的生产所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因机器大规模生产引发的问题,它将建筑等同于一系列大规模生产的物品。和第一种类型学一样都是将建筑与建筑之外的另一种“自然”相比较从中获得合法性;
第三次,新理性主义。这次转变并不试图在建筑和城市之外寻找有效性。维勒认为“新理性主义”的作品关注城市自身。
其实换句话说,只是二次变化:一是由简单分类,为分类而分类到复合分类;另一次尚未完结。在这次分类中,建筑学家把与城市思考的“整体”视为文化系统的一个构成部分,由历史分类到系统分类。第二次分类代表了当代建筑学的主流,标志着研究“旧”建筑不再是目的本身,而是建筑学家理解“建造”、“使用”、“废弃”之间和人、建筑和城市关系的一种手段,更进一步说,这一变化代表了一种试图抓住可以更好地理解建筑物的基本单位的理解趋势。
我们中许多人非常热衷于建筑学中目前正在发生的一些新变化。其实要确切地理解这些变化或为之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必须很好的了解类型学中的第一变化。对于我们这些近几十年成长起来的的建筑师需要理解六七十年代现代主义大师作品或者更远年代的建筑师的作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正是他们当时的工作才塑造了今天建筑学的面貌。
讨论任何事物都没有必要一定要追根究底,也没有必要一定要和当时的一般知识状态挂钩,在人类学的框架里就是以理解建筑学中发生什么和正在发生什么。整个十九世纪的建筑学都有一种倾向,那就是把以前的建筑物仅仅看做是古物——古代留下的物质的遗存,无论是世纪之初,人们把这种遗物作为艺术对象,还是世纪之末降之视为日常生活的一种整体。直到本世纪才有人尝试着去研究这些古物的背后关系,比如它们相互间的地形与环境、建筑与城市并且考察它们之间的构造方式或同一时期的建造模式,这些充其量也只能是对“旧”的建筑物进一步延伸或观察的参考系放大,建筑学的核心概念除了建造还是建造。
其实我们对此应该提出一定的质疑:
要讨论或质疑,首先要分析至关重要的两个前提性的概念。第一,在丰富我们有关建筑经验时,建筑学家都希望自己的工作更“学术”些,至少是运作上更“学术”些,换言之,即更具理论性;第二,在任何一种学科运作中,都存在推理或者概念的和事实的这两种因素。例如:我们研究“旧”建筑不能只能对它本身构造感兴趣,它本身的构造并不能说明什么,它们只是在某一前提下满足了我们的求知欲望。但这一过程又不可缺少,收集、分析和综合比较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它或多或少都有利于我们理解一种元素的观念和建筑与人的行为关系,如果方法论不按这种方式来搜集和研究这些“旧”的建筑物,它们对丰富建筑学知识将是无用的。
就我个人来说,我怀疑如果建筑学家不把他们工作作为理解建筑和人的关系为目的,他们将会成为赫胥黎笔下那个终其一生都在研究叉子的三个齿的发展历史的古怪人物了。
诚然,我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良方,但主张方法和理论必须系统有效和严密,我有必要表达自己的想法,也希望建筑学能在类型学概念体系下,对“旧”的建筑物之“人文”部分进行结合性研究。
正因为在当代类型学作为建筑学家建立的一种分类研究方法,在很少顾及其概念和实际的人类行为之关系的情况下,得到广泛的应用,以至于对于这类研究的抱怨,成为批评建筑学家的一种理由。据此我们引用罗斯在1939年发表的《史前海地: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一书中的有关系统的概念体系,谨慎的探讨了类型(Type)、风格(Mode)和过程(Process)三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并由此引出一下思考:
(1),文化不等于文物,后者只是特定文化背景下古人行为的产物;
(2),类型和风格可以反映左右古人行为的文化,类型是指器物制作者努力使其符合的形式;风格是一社群中影响器物制作者行为的一种审美标准;
(3),遗物是具体的,类型和风格只是考古学家设置并认为可以代表古人思想的概念;
(4)遗物很少具有历史意义,而对类型与风格则可作历史的研究;
(5)在历史研究中,类型和风格在时间中的内在连续性和它们在空间上的差异性是同等重要的。
对于以上概念相信大家都知道并且能理解,但是他提出的确实是一种认识上的革命,开辟了全新的认识领域。
将“旧”的建筑聚集起来进行分类研究,不是因为它们的确具有某种内在共同特征,而是因为建筑学家确信它们代表了以前人们相似的行为或思想,这样一来,这种建筑分类的结果及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操作就具有某种文化意义并成为诸多关系中的一种构成部分。而建筑类型学,由于它和人类建造行为甚至思想的这种关系,就成为研究人类建造行为甚至历史的一种系统的、具有内在连续性的严密理论工具。 人类建造行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要说几十年前,即使在今天,我们也没有完全搞懂这个问题。什么是影响人类建造行为和思想的重要因素?“旧”的建筑物的形式怎样与人类的建造行为和思想相互关联?不仅在建筑学中常常遇到这类问题,文化人类家、考古学家也常常被同样的问题深深地卷入诸类问题的思考中。建筑学家已经为探求类型学的奥秘作出了许多尝试,而且还将继续不断地尝试下去。 令人高兴的是,在建筑类型学的框架中,建筑学家已经发现了“旧”的建筑物与人类建造行为之间的某种关系。“旧”的建筑物被按照其物理的特性分为不同的具有文化意义的类,而这些不同的建筑物类型在时间与空间上的构造组合又恰恰表现了某些内在的有规律的文化关系。“旧”的建筑物的这种很小的物理特征的变化被分为类型(Type),一群类型代表建构文化及观念演变的一个时期(Foci)或者阶段(Phase),时期和阶段的递变形成了区域系列的建筑学文化或区域传统,甚至跨区域的大传统。这样一个区域以及一个大陆的建造文化史就可以通过对“旧”的建筑物特征进行分类的类型学方法重建起来。
当然建筑类型学并不是建筑学家研究人类建造行为与历史唯一可用的方法。如果我们强调对人类建造行为感兴趣,批评家可能会说,为什么建筑学家走不出对建筑本身形态的分类,而更多地关注一下人的本身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想引用一下戈登▪柴尔德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
“把人类社会视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想法,对考古学家研究古代人类的物质遗存很有启发。通过文化这一概念,考古学家由对于古代遗存的机械研究上转变为一门真正的人文科学。”
当然建筑学通过对人类建造行为的研究,结果也亦然。因为考古学和建筑学具有相同的属性,都是属于人文学科而非自然学科。
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对“旧”的建筑物的分类是首先是要搞清它们属于哪个一个建造行为文化,因为我们希望搞清的时代是建造行为文化的时代而非它的物理属性的存在时代。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于“旧”的建筑物研究:根据外部物理属性形态关系的分类逐渐转移到形态本身在建筑学意义中的人文上来。对于“旧”的建筑物进行人文性的研究在一定意义上对于当代类型学发展具有相当启发的作用。在新理性主义类型学上,罗西提出这样的观念:“将类型学作为范畴而非手段,作为城市形式分析的工具。”而艾莫尼诺更感兴趣于它的功能组成部分将类型学看成手段而非范畴(将类型学看成手段要从两层意义上理解,一层是“形式上”的独立类型学,它被当成区别形式差别的分类方法;另外一层则是用着理解城市变化中的特殊类型持久性功能的应用类型学)。
其实这种分歧在考古学上也存在。“考古学上的功能主义者普遍持有这样一种观念,即只有在一个与人有关的系统中,考古学文化才能够被很好的理解,而仅仅靠翻来覆去地摆弄古遗物是无济于事的。”这种观念与建筑学家,对待“旧”的建筑物两种截然的态度何其相似。
而我认为对于“旧”的建筑物进行类型学研究是建筑学的入手之处,并且已经被证明其确实有效。没有人会因为有人说建筑学的目标是对当下和未来的社会文化系统进行建造或对以前的建造行为进行学习,而类型学并不能独立的担当这个神圣的使命,就彻底地摒弃类型学的方法。当然对于类型学的强调也并不意味着建筑学家一定要放弃人文主义的观念或放弃试图将两者关联起来的努力。这种努力之一就是将建筑学研究分为若干个“层次”。对“旧”的建筑物本身物理属性的分类是其中最低的一个层次,而基于这个层次解释则具有最大可信性;越是接近社会文化系统研究抽象性就越大,涉及的方法也越多,研究结果的可信性也就越少。这也以至于迪朗研究图示类型学尝试在某种意义下不能被持续下去的原因。基于以上多层次的组合,现在我作的阐述只是相当简单和粗糙的,但在这种观念中,建筑物及其分类是最具体、稳定和可靠的。由此出发,我们研究它们的材料、构造、功能、环境等等具有可视性的历史问题,而那些有兴趣超越建筑物本身并进而进行人类建造行为文化系统(例如现象学研究)研究的人,也尽可以放手为之。
其实我们对于“旧”的建筑物研究不仅仅是想了解建筑具体的构造,也是为了尽可能地了解建造和居住的那群人的建造行为文化。在此,每一群人被定义为“一群特征”,而“每一群特征”都只是这群人的文化的一部分,在某种情况下,我们对其文化的了解仅只限于这些特征;在另外的情况下,我们却可能获得有关该文化的其他一些信息,但无论如何我们目的都不是也不可能复原“旧”的建筑文化的一切。
以上的话主要想阐述:建筑物是为人所用,同时也暗示着建筑学从物到人是可行的,如果从这个角度看,类型学与人文主义或许可以殊途同归了。
那么存在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是建筑学概念体系和研究操作中最基本单位?从人文主义角度看,无疑是“文化”最为适合。从功能主义角度看可能就是“建构”。如果我们研究就是建筑或者建筑物本身可以透露的信息,这个问题自然无需多说。但是如果是了解建造行为文化那么功能主义和人文主义只能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此建构是我们面对的直接材料,分类是我们的基本方法,而建筑研究的基本单位必须在另一个层次上以最贴近人的概念来表达。
“类型学有一系列的“描述单位”,以至于类型学的分类对任何研究都是有模棱两可之处,研究问题的不同的抽象程度和所选取的分类结果的适用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解释的结果。”(Ehrich.1950.469)
由于建筑物是人类建造行为的产物,因此,要研究人的建造行为和历史,就不能仅仅根据一种基于“建筑”本身物质形态的分类来行事,建筑学的分类单位必须既适合于人的社会文化行为,又具有建筑学的可操作性。所以建筑学研究的基本单位必须是从现象出发,而不是对“旧”的建筑物进行研究之后的抽象概括;其次建筑物分类或特征描述的概念必须可运用于基于人的行为和生活现实概括出来的建筑学的基本研究单位,其前提是我们必须首先把“旧”的建筑建造行为定为一个地方性的“社会群体”或“时期”而不是“文化”。因为“文化”是抽象的,而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具象的。基于既不要纯粹的抽象性,又不要单纯的物理属性的概念作为分类的基本单位。如果要以人类建造行为文化诸多联系作为整个学科的出发点,我们必须避免同民族学、考古学在这一概念上所面对的那么多相似性的争论。因为在民族学上定义基本单位是“社群”;考古学上则是“聚落”,一是基于血缘,一是基于“聚集”。两者同一性都有意的指向人和整体的范畴。以此为因,我建议建筑学家可以用“关系”指向人类建造行为的诸多整体。
“中国建筑造型非但千年不变,而且位于中国庭院建筑体系里的皇宫、庙宇、学府、官衙甚至陵墓,似乎都脱胎于普通庭院住宅。这种超乎寻常的功能包容性,不正是密斯为现代建筑孜孜以求的通用性吗?在“建筑/庭院的这类阴/阳媾和模式里,是“关系”而非单体才真正决定了空间的质量,这不但使得中国建筑本来可以避开西方建筑永无止境和单体造型革命,也使得它在面对当代城市的各种新功能需要时原来就具备通过置换单体建筑来应变各种特殊要求而不失质量的潜力。”(董豫赣《现当代建筑建筑十五讲》P281)
“关系”不是一个用逻辑抽象出来的概念,也不能用一群建筑物本身特征来代表它。相反“关系”由一系列在特定空间的具体操作所构成,是一个建筑学可以处理的经验性的实体。在此我们姑且先把“关系”当作一个具有行为意义的建筑学的基本单位——就像转换语言学的一个句子、生物学中的一个活体、物理学中的一个原子或化学中的一个分子一样。
如果说“关系”在研究中是诸多建造行为为整体的一个单位。那么基于建造行为的关系分类就必须能够和其他文化史中人类行为的同等单位相比较才行。
克拉克洪虽然不无悲观地说:“文化人类学中至今还没有一个可以和语言学中的音节和词素相对应的超文化的基本概念。”但他已经认识到“语言学家在符号学中所运用的二律背反与同一律,不妨在文化研究中一试。因此沿着语言学比较分类的路线不断探索而不是生搬硬套比较对象的度量单位,才是获得正确的文化比较单位的合理出路。”(Kluckhohn.1960:137)
这也是我在寻找建筑学分类的基本单位为何与诸多学科进行横、纵向比较、推导和论证并参考考古学、民族学、语言学等众多学科关于基本单位的获得过程的依据。在这些学科跨文化比较基本单位过程中,虽然建筑学无意参于,也正如考古学一样作出了很大贡献。对于建筑学研究建筑学家从来不沉迷于单一个体的研究,建筑学一直都是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建筑之间进行不断的比较——这种比较既包括不同时间,也包括不同空间。在比较中建筑学者往往只选择那些可以比较并能够通过比较获得历史信息的单位进行比较。而那些不相关的单位则逐渐被予以淘汰,最终剩下那些以某种模式体现了时空连续性的单位。然而诸如此类操作,建筑学在建筑学家划分类型和选择分类标准的操作原则上并没有一致性。这也正是说明建筑学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行之有效的。呈现百花齐放的现象来影响其他文化学的根源。
我说上面一段话并没有偏离“关系”这个正题。“旧”的建筑物是定义“关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对其分类与“关系”的分类有许多重合的地方,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一种局部性的概念体系都无法替代整个体系。因此我们必须进行整体性的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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